请确定您符合以下条件
一:简易注销适用范围
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展开经营活动(未开业),申请注销
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(无债
权债务)的如下企业:
1.有限责任公司;
2.非公司企业法人;
3.个人独资企业;
4.合伙企业;
二: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
1.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;
2.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;
3.存在股权(投资权益)被解冻,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;
4.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,司法协助,被予以
5.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
6.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;
7.法律,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;
8.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;
三: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
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,有关企业清算
组,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
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宣告破产的,有关企业清算
组,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
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,
可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
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,无需进行简
易注销公告。